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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641号申请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法定代表人李荫水,经理。被执行人徐鹏,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票市建设局监理站职员,住所地辽宁省北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票市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徐鹏,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二初字第007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后,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