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魏茂存等与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茂存,魏成金,魏潇,董衍秀,于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1403号原告:魏茂存,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魏成金,男,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魏潇,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董衍秀,女,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于健,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茂存、魏成金、魏潇、董衍秀与被告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四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茂存、魏茂金、魏潇、董衍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预收2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魏茂存、魏茂金、魏潇、董衍秀共同负担。审判员 崔常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