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王艺蒙与北京安和永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蒙,北京安和永成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张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4037号原告王艺蒙。被告北京安和永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被告张琳。原告王艺蒙诉被告北京安和永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金芙蓉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交通银行郑州农业路支行、张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王艺蒙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雪瑶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人民陪审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陆美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