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蒋仕蓉等人与董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仕蓉,李凤云,聂中阳,谭冰清,董宁,邹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蒋仕蓉,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永安小区。申请人李凤云,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金盆路。申请人聂中阳,男,194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金盆路,系申请人李凤云之夫。申请人谭冰清,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芦家甸。被申请人董宁,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百花小区。被申请人邹国成,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百花小区,系董宁之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宁的祁阳奥威实业有限公司被拆迁的征收补偿款560万元。三申请人愿意以自己房屋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起诉前,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董宁购买的祁阳澳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祁阳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560万元;二、查封申请人蒋仕蓉与杨满桥的祁阳县房权证浯溪镇字第**号的套房、查封申请人李凤云、聂中阳的祁阳县房权证字第**号的铺面房、查封申请人谭冰清祁房权证**号套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倪文生审判员 张雪琳审判员 杨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曾雪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