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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梅双林与易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梅双林,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28日。被告易云飞,男,汉族,生于1976年7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双林与被告易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双林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易云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梅双林撤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双林撤回对被告易云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550元,由原告梅双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