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民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张秀华与李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华,李龙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西民保字第35号申请人张秀华,女,汉族,1961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申请人李龙,男,汉族,1985年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申请人张秀华与被申请人李龙道路交通事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轿车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龙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吉D*****号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海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