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明全与吴兆堂、闫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全,吴兆堂,闫焕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刘明全,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吴兆堂,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焕香,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宴,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全与被告吴兆堂、闫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兆堂、闫焕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全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兆堂、闫焕香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全撤回对被告吴兆堂、闫焕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明全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徐美玲人民陪审员 刘昌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炳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