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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明全与吴兆堂、闫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全,吴兆堂,闫焕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刘明全,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吴兆堂,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焕香,女,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长宴,山东九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全与被告吴兆堂、闫焕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全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兆堂、闫焕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全自愿撤回对被告吴兆堂、闫焕香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明全撤回对被告吴兆堂、闫焕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刘明全负担。审 判 长  庞秀霞审 判 员  徐美玲人民陪审员  刘昌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彭炳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