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900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庞锦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打工期间相识相恋,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双方依乡俗举行婚礼,2010年1月13日在原会宁县汉家岔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不好,被告经常打骂原告,致原告的身心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原告一直隐忍,被告却变本加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某甲、婚生男孩张某乙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孩张某丙由原告抚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3.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4.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张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和被告张某某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依乡俗举行婚礼仪式,2010年1月13日在原会宁县汉家岔乡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月28日,原告生育长女,取名张某甲;2010年1月30日,原告生育次女,取名张某丙;2014年8月27日,原告生育长子,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遂诉至本院。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2.婚姻状况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被告张某某未提供证据。因被告张某某缺席未质证,本院审查后认证如下:经核对,原告王某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能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对其证明效力予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经过自由恋爱,婚前相互了解,感情基础扎实,且婚后育有多个子女,仍有和好的可能,双方应互相沟通、互相谅解,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安永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