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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杨 某 某 与 何 某 某 离 婚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482号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被告何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在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与被告何某某结婚时原告有一个孩子,系与前妻所生,2004年12月3日出生,名叫杨涛。原、被告结婚后未生育小孩,被告至出走时未怀孕。结婚时彩礼2万元,彩礼交给了被告父亲。结婚时被告的陪嫁物有:小天鹅双桶洗衣机一台、两床被褥,两个热水瓶等物品,这些陪嫁物现在在原告家中。婚后原、被告在外租房靠打工维持生活,现在原告没有积蓄,没有存款,没有其他财产,没有债权,也没有债务。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冲突。2013年1月被告无缘无故离家外出,至今长达两年之久,原告多方打听、电话联系、外出寻找均不见被告音讯,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杨某某出示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2个,证明原、被告结婚的情况;2、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3、户口本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被告何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认定为有效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月20日原、被告在华亭县安口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与被告结婚时原告有一个2004年12月3日出生的小孩名叫杨涛。结婚时彩礼2万元,彩礼交给了被告父亲,结婚时被告陪嫁物有:小天鹅双桶洗衣机一台、两床被褥,两个热水瓶等物品,这些陪嫁物现在在原告家。婚后原、被告在外租房以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无积蓄,无存款,没有其他财产,没有债权,没有债务。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感情一般。2013年1月被告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两年之久。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被告的陪嫁物,属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鉴于被告下落不明,暂由原告代管,被告回来后交于被告。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治杰审 判 员  马晓霞人民陪审员  马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蔡崇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