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朱荣与李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李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983号原告朱荣,女,1956年生,汉族。被告李梗,女,1952年生,汉族。原告朱荣诉被告李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朱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梗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朱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荣撤回对被告李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朱荣负担。审 判 长 谢新伟人民陪审员 李昆行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裴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