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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执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赵海全与黄太清、刘继伦、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达执字第193-2号申请人赵海全,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1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黄太清,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7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刘继伦,男,汉族,生于1949年11月12日,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地址:达州市达川区升华路。法定代表人吴应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中民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现金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账号***********上的存款180万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通川区支行账号***********上的存款359388元到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达州达川支行;户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游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严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