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创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市创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秀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张商初字第00291号原告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骁骑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云芗,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玉,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化艳,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市创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七桥村机场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黄秀辉。被告黄秀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创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秀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大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688元,财产保全费820元,两款合计15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凡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