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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铁中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铁中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枣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回家,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法定代表人郑希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作出(2015)昆铁中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城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停止向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昆明主城东二环改扩建工程回购款,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城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由本院提存价款960194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中划拨存款587932元。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也自动向申请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了本案其余案款,履行了生效的(2014)昆铁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城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限额9601948元以内向被执行人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昆明主城东二环改扩建工程回购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城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限额9601948元以内向昆明新颐侨江投资有限公司清偿昆明主城东二环改扩建工程回购款,昆明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城投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偿付的,本院不再提存价款960194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有光审判员  牛元福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福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