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红岗与黄山赛力美饰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岗,黄山赛力美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292号申请人吴红岗,男,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黄山赛力美饰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陈良芳,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歙民一初字第006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5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黄山赛力美饰品有限公司名下与执行款价值相当的机器设备等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 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艳(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