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董某某,男,藏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某,职务经理。被告巨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匡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