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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一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巨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一初字第551号原告董某某,男,藏族,1954年11月30日出生。被告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某,职务经理。被告巨某某,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都兰金沟里某某公司、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匡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