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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桂花与被告马占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桂花,马占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米东民一初字第1999号原告:马桂花。委托代理人:马晓霞,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马晓燕,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占刚。原告马桂花与被告马占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桂花的委托代理人马晓霞和马晓燕、被告马占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母子关系。2001年7月,原告之子马占清(青)在上沙河村购买两套楼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原告及其丈夫马金贵名下。2009年2月27日,原告丈夫马金贵病故。2013年9月,被告采取欺骗手段将原告带到公证处,乘原告不识字之机,办理了赠与该房屋的相关公证手续。后被告起诉马占清时原告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且被告也没有履行赡养原告的义务。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赠与房屋合同,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是我母亲,长期与我生活在一起,由我照顾其生活。2014年8月,原告被其他兄弟接走至今不让与我见面。我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纠纷,本案是他人恶意用原告名义提起的诉讼,并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与我一起生活期间自愿签订赠与房屋合同,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撤销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母子关系,原告包括被告共有八个子女。2003年11月4日,原告及其丈夫马金贵取得位于古牧地西路小康楼住宅区建筑面积为199.46平方米二层楼房的所有权。2009年2月,原告丈夫马金贵病故。2013年9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以“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街道办事处古牧地西路小康楼住宅区29幢的房产(建筑面积:199.46平方,丘地号:02100022929,房产证号:米房权证西字第000257**号)系赠与人与已故配偶马金贵共有的合法财产。现赠与人经慎重考虑后,自愿将上述房产中自己所有的50%份额部分全部无偿赠与给儿子马占刚个人所有。受赠人马占刚表示接受赠与。一、赠与人清楚,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后,赠与行为非经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撤销。二、受赠人须保留赠与人在此房中的居住权直至赠与人死亡。三、受赠人自愿接受上述房产赠与人赠与的所有权份额部分,办理完赠与合同公证手续后,双方适时办理不动产移转登记、变更登记等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与此相关的各项税费均由受赠人承担”为内容的赠与合同书,并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4年1月28日,被告将原告之子马占青列为被告、其余子女列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父亲马金贵上述房屋的50%份额。2014年8月初起,原告与其之子马占青一起生活。2014年8月20日,原告以被告采取欺骗手段让其签字,并在公证处办理了无偿赠与房屋的公证手续为由,向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古牧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告知原告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另查明:2014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爱家超市前,被告与他人一起殴打原告之子马占青,造成原告之子马占青两枚牙齿脱落。经法医鉴定,原告之子马占青口腔的损伤属轻伤二级。以上查明的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书、赠与合同书及公证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法医鉴定意见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份额赠与合同虽经过了公证,但被告与他人一起打伤原告近亲属,严重侵害了原告近亲属,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份额赠与合同。故原告要求撤销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份额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原告马桂花与被告马占刚于2013年9月10日签订的房屋份额赠与合同。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马桂花预交)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被告马占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斯木汉人民陪审员 邵 明 钦人民陪审员 韩 世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晓 夏书 记 员 毛  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