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刑初字第00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2015)未刑初字第00499号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未刑初字第004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8月16日生。辩护人毛锋,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5)第4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18时许,与其朋友在本市汉城湖广场一烧烤园吃饭喝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陕A152**小轿车,沿明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纬三十街十字时,被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郑某某血醇浓度为166.18mg/100ml。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宋春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吴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