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2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邱封成与覃艺,任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封成,覃艺,任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004号原告邱封成,男,1934年11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覃艺,男,1979年9月14日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任明勇,男,1978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邱封成与被告覃艺、任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陈传飞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霞、程高容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封成,被告任明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封成诉称,2014年9月7日,被告覃艺因包工程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被告任明勇为担保人。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覃艺拒不归还借款本息。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覃艺偿还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任明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覃艺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任明勇辩称,原告诉称被告覃艺借款并由其提供担保属实。因被告覃艺与其系战友关系,且借期只有3个月,所以其才同意提供担保。在借期内其应承担担保责任,现已超过3个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邱封成的女儿邱仕春与覃艺结拜的姐姐是朋友,邱封成通过此种关系认识覃艺。2014年9月7日,覃艺向邱封成借现金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邱封成(XXXXXXXXXXXXXXXXXX)肆万元整(¥40000),借款期限为叁个月,支付利息不超过国家银行借款利息的四倍,覃艺借钱用途包工程周转…”。任明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邱仕春在邱封成的债务继承人处签字。邱封成陈述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仍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此后,覃艺仅向邱封成支付了利息1100元,未支付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覃艺提供借款,双方之间即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覃艺提供了借款,被告覃艺即应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覃艺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并未约定逾期利息,原告要求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覃艺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任明勇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且借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任明勇应对本案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任明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任明勇辩称其仅应在借期3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现已超过3个月,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任明勇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覃艺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覃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邱封成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2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由被告任明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覃艺、任明勇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陈传飞人民陪审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