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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彦虎与张炜、王永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虎,张炜,王永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98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虎,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红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奇,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38号���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炜、王永奇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彦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6921.68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炜、王永奇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炜、王永奇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彦虎与被执行人王永奇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永奇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彦虎350元。协议后,被执行人王永奇依约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彦虎35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临渭民初字第02238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杨李军代理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华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