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民长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战备与陈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战备,陈小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36号原告郝战备,男,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委托代理人朱承强,贵州尚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洪,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原告郝战备与被告陈小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战备撤回起诉。审判员  黄瑾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