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黄景标与江阴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景标,江阴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918号原告黄景标,1946年2月2日生。被告江阴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沈晓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标诉被告江阴市虹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标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