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申字第003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叶丽华与张风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华,张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申字第00367-2号申请人叶丽华,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张风娥,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歙执字第00367号,冻结被执行人张凤娥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的裁定,现因被执行人张风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凤娥在安徽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谢家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汪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