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都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海兵与张琬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兵,张琬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都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兵。被执行人张琬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都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作出的(2009)都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琬霞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提取其等额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任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