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谢菲、黄秀峰与陶学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菲,黄秀峰,陶学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民初字第01301号原告:谢菲。原告:黄秀峰(系原告谢菲丈夫。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永明。被告:陶学文。委托代理人: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菲、黄秀峰诉被告陶学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涉及案外人第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现两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菲、黄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谢菲、黄秀峰负担。审判员 朱伟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斯 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