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农行汝城县支行与邱彩霞、李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邱彩霞,李年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3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方劲飞,中国农业银行汝城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跃明,中国农业银行汝城县支行客户经理。被告邱彩霞,女。被告李年俊,男。本院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与被告邱彩霞、李年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以已与俩被告邱彩霞、李年俊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已与俩被告邱彩霞、李年俊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何宋智代理审判员 曾 娜人民陪审员 何荣怀二0一五年九月月六日书 记 员 何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