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高麒麇、邵冬生与邵冬生、朱苏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麒麇,邵冬生,朱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00号原告高麒麇,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蟠龙村。被告邵冬生。被告朱苏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麒麇与被告邵冬生、朱苏美民间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麒麇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麒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麒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麒麇负担。审 判 员 徐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代书记员 洪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