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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诉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当涂青山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当涂青山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85-3号原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六郎镇永太村。法定代表人:杨俊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琳、戴娘军,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被告:当涂青山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黄池镇沛西村沙垛自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交通航务工程有限公司、当涂青山河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12元,减半收取1215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56元,由原告芜湖安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程玉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