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双喜与段先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727号原告刘双喜,司机。被告段先发,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喜诉被告段先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喜以已与被告段先发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双喜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喜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双喜负担。审判员徐育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