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刑初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钰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1215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5)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彦明、鸣02公室80017、、、、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因挂失换卡,其信用卡变更为:,截止2015年4月15日透支本金199474元、利息46420.78元、滞纳金49154.61元、年费800元,本息合计295849.39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三个月拒不还款。破案后,上述赃款已追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一款(四)项、二款之规定,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张某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被告人张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办理了卡号为:的信用卡,后因挂失换卡,其信用卡卡号变更为:。被告人张某持上述信用卡透支使用,截止2015年4月15日透支本金194874元、利息及其他费用共计96375.39元,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拒不归还。2015年5月7日,经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张某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归还了全部款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宋某某的陈述、中银白金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还款凭证、抓获经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银行卡部关于张某信用卡欠款的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信用卡诈骗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的情况下,自行到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偿还全部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冬郁代理审判员 张瑞茹人民陪审员 马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宁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