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民初字第4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洪榕滨与王富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4041-1号原告洪榕滨,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华榕、林燕秋(实习),福建闽鹭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富成,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薛XX,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榕滨与被告王富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榕滨于2015年9月6日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洪榕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洪榕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占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陈盛鑫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