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山民执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玉婷与被执行人田礼、刘秀花财产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婷,田礼,刘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山民执字第438-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婷,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田礼,山丹县农民。被执行人刘秀花,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玉婷与被执行人田礼、刘秀花财产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张中民终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礼、刘秀花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礼、刘秀花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田礼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礼在商业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毛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