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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铁桥与刘起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桥,刘起豪,谭月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刘铁桥,男,……被告刘起豪,男,……被告谭月香(系被告刘起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桥与被告刘起豪、谭月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桥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