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铁桥与刘起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铁桥,刘起豪,谭月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997号原告刘铁桥,男,……被告刘起豪,男,……被告谭月香(系被告刘起豪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铁桥与被告刘起豪、谭月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铁桥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铁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铁桥负担。审判员 汤运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