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烟民四终字第1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李秀芬与李艳文、李艳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1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文,烟台新中翠玻璃厂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华,烟台橙果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月光,烟台熙月服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芬,无固定职业。上诉人李艳文、李艳华、高月光因与被上诉人李秀芬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12)芝民简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艳文、李艳华、高月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艳文、李艳华、高月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罗春光审判员 刘光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燕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