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建学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学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739号被告:王建学,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张仓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702231961********。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星与被告王建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刘金星与被告王建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建学主动偿还了原告借款本息,双方纠纷已自行解决。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的事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金星负担。审 判 员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杨春斗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杨依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