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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港民初字第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亚明与徐远江、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明,徐远江,李兰,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港民初字第0167号原告王亚明,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亮(特别授权),大丰市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远江,居民。被告李兰,居民。被告徐XX,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明与被告徐远江、李兰、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亚明因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0元,由原告王亚明负担。审 判 长 杨  金  柏审 判 员 康    慧人民陪审员 陆    陈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云燕(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