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起诉人陈文堂不予受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中行诉初字第00027号起诉人陈文堂。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收到起诉人陈文堂以泰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陈文堂诉称:泰州市人民政府违抗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全面清理各类开发区、切实落实暂停审批农用地转用的决定。泰州市人民政府包庇纵容泰州经济开发区大量毁坏土地,严重影响起诉人家的生产、生活,起诉人一家在十几年的时间里每月每人只有70-80元的土地补偿费的利息维持生活,严重影响起诉人的身心、身体、生命××。泰州经济开发区未取得土地批文和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盗用政府文件,冒用政府名字,打着政府旗号强行征地,大肆毁坏良田和耕地。土地还未征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就强行推倒起诉人家的住房,抢占起诉人的住宅地和耕地,造成起诉人生产、生活、生存受到严重影响,造成起诉人一家吃饭无着落,应承担住宅地价值40万元的补偿责任。泰州经济开发区违反江苏省2005年7月31日第26号文件和2013年9月10日第39号文件,省委、省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请求判决:一、泰州市人民政府包庇、纵容泰州经济开发区乱征收、征用土地和抢占农民住宅地的行为违法,同时补偿住宅地40万元;二、泰州市人民政府就放任、容许泰州经济开发区少征多用、无批文用地承担法律责任;三、泰州市人民政府就不拘管泰州经济开发区毁坏良田等违法违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泰州市人民政府就不拘管放纵泰州经济开发区强行征地造成群众生活没有保障,危害起诉人一家人生活、生命安全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起诉人陈文堂请求判决泰州市人民政府包庇、纵容、放纵及不拘管泰州经济开发区征收土地、抢占住宅地行为违法等诉讼请求,不属行政诉讼所应解决的行政争议范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文堂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金严代理审判员 程 岚代理审判员 陈其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