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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执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执2262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学,张桂义,张永明,袁义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张文学,男,1982年7月8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黄金村462号。被执行人张桂义,男,1967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黄金村237号。被执行人张永明,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黄金村399号。被执行人袁义厚,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张店区中埠镇黄金村186号。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张文学、张桂义、张永明、袁义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3276.36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3)张商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ì?T?T?T?T?D?o?o??萑?搒???葠?摧???萑?搒???葠?摧???搒?摧旜?萑?搒??è葠?摧旜?萑?搒??è葠?摧?±???灤t愀?摧旜??愁?摧?ú??????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         昌         学人民陪审员 信         铭         先人民陪审员 刘         方         方二0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愀?漀?????洀H渄H甄??????9『????????芰??????????┅°?厰??????????长??焀???婭??靟????扬?SummaryInformationDocumentSummaryInformation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