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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9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小海与被告重庆中泰珠宝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713号原告彭小海,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坪。被告重庆中泰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6号附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30484906-2。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小海与被告重庆中泰珠宝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小海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彭小海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小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彭小海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杨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