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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凯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市凯达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商初字第00361号原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东湖塘锡港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明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新,该公司职员。被告无锡市凯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堰玉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蒋洪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凯达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无锡市南方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荣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露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