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功洋,谢晓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2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滕永乐。委托代理人:项国友,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代表人:陈宗强。委托代理人:林琳。原审被告: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功洋。原审被告:卢功洋。原审被告:谢晓秀。上诉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原审被告浙江大洋风汽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功洋、谢晓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5)温乐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上诉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正大轴承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罗奇豪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胡建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