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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宁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叶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源业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小林,南京源业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民申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叶小林,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源业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葛唐街道工农社区宁六路359号113室。法定代表人马天铭,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叶小林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源业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叶小林申请再审称:法院在审理其与南京源业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所作出的(2015)江宁民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南京源业物业配套服务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再审申请人叶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的理由,故叶小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小林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孙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