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用山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用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迎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李用山,男,1952年5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人李用山要求宣告李宝刚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李用山系李宝刚之父,李宝刚因患××于2011年3月不慎走失,至今下落不明已达2年时间,故申请人向本院请求依法宣告李宝刚失踪。经查,李宝刚,男,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南街9号3单元4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李用山之子,李宝刚患自闭症,于2011年3月走失,至今无下落。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宝刚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宝刚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宝刚走失后,经公安机关证明下落不明满二年,法定公告期间届满后,仍然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宝刚为失踪人。二、指定李用山为失踪人李宝刚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闫聪岭人民陪审员 孙 蕾人民陪审员 郭 璟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梁建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