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赖应福与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应福,黄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赖应福,男,汉族,1963年5月15日生,住四川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杜彦(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汉族,1966年5月4日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赖应福诉被告黄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应福的委托代理人杜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至2011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借款合计27.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上并未约定还款时间,至2014年,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被告却拒不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7.1万元并承担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强未予答辩。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明,证实主体身份适格。2、2009年1月19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2万元的事实。3、2009年2月13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1万元的事实。4、2011年4月1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1万元的事实。5、2011年4月26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1万元的事实。6、2011年5月24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3万元的事实。7、2011年6月22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5000元的事实。8、2011年7月21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1.3万元的事实。9、2011年8月29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3.3万元的事实。10、2011年9月8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3万元的事实。11、2011年10月16日借条一张,证实被告黄强向原告赖应福借款8万元的事实。被告黄强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被告黄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向原告赖应福出具借条十张,共计借款24.1万元,借条上均载明:“今借到赖应福私人现金”字样,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借款利息。2014年原告要求被告还款时,因被告黄强拒绝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了如前诉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强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从2009年1月起至2011年10月止,分十次向原告赖应福借款24.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十张借条是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借款有被告黄强签名的借条十张为证,故上述借款依法应予偿还。十张借条上并未约定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赖应福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赖应福偿还借款2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被告黄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欢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赵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任思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