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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一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蛟龙与刘站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蛟龙,刘站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1605号原告王蛟龙,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委托代理人许乐乐,河南崤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站洋,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蛟龙与被告刘站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蛟龙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站洋的豫M×××××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蛟龙的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站洋的豫M×××××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变卖、抵押及设定其它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齐国章人民陪审员  张灵静人民陪审员  焦程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