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6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清水与被告林荣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6578号原告林清水,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颜斯哲,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荣降,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林清水与被告林荣降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颜斯哲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委托原告运输货物,双方于2015年2月12日进行对账,被告结欠原告运费7500元,并出具欠款凭证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现被告仍欠原告运费7500元,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运费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被告辩称,欠原告运费7500元属实,但利息没办法支付。因为资金周转问题,现在不能马上付款。原告好几次来被告家里要钱,被告不是不付款,账款收回来了被告就会偿付原告运费,但是原告好几次到被告家里闹。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运费的事实。被告质证认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及形式均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与本案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质证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定案的依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林荣降委托原告林清水运输货物,被告于2015年2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确认结欠原告运费7500元。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其运费,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其主张应当得到支持。被告经原告起诉催款后未即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除支付运费外,还应赔偿原告自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荣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清水运费7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14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林荣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宏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黄金菊附件一: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第二百九十二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件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