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管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