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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723号原告吕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吕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管 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吴奋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