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陈吕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执字第386号移交执行人信宜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吕,男,汉族,户籍地:信宜市。信宜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吕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陈吕须交纳罚金2000元。由于陈吕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5月14日主动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吕或没有银行账户,或没有银行存款余额,或只有少量银行余额。由于本案执行标的额较小,故没有对被执行人陈吕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查询及处理。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信法执字第3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陈吕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 保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孔庆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