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993号原告:陈某,女。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丰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