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沁阳市森豪商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沁阳市森豪商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二金初字第00020号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国庆,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男,1973年12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沁阳市森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辉,该公司经理。被告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俊,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沁阳市森豪商贸有限公司、沁阳市宏元工贸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韩丹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