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陕西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食品罐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铜川市食品罐头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城产业园1号厂房10B-11室。法定代表人聂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川市食品罐头厂,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济阳路食品巷。法定代表人曹金保,该厂经理。陕西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铜川市食品罐头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陕西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3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4047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4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项 欣代理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宝莉 微信公众号“”